走出劳动合同争议新迷局4

发布日期:[2014/7/3 14:53:26]          来源:泰安劳动法律师网

 出卖公司机密 吃里扒外被究

 

陈某入职某服饰有限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还签署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陈某如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约定的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此后,陈某将公司季节性很强的秋冬产品规划及画册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他人,包括其在另一服装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的妹妹和在一家服装设计工作室工作的同学,这一行为被公司发现后,陈某写了一份《承诺书》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其愿意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服饰公司以陈某违反保密协议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厦门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判令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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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触“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底线

关于此类案件,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也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鉴于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从而对劳动者切实承担起向用人单位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起到促进作用。

注:文章来源于网络。文章由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何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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