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4/8/22 16:44:55]          来源:泰安劳动法律师网

【今日关注】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哪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4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近年来,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赔偿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为此,这份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3种处理方式。

对于备受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或者晚一点,比如下班以后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说,“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是不是属于合理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动呢?我们认为应当属于合理路线。所以理解这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转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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