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约定互不追究 员工反悔告公司补缴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0/3/20 15:20:28]          来源:泰安劳动法律师网

离职协议约定互不追究 员工反悔告公司补缴公积金!

转自:劳动法行天下

 

张雪是广州怡全皮制品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2月,张雪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经济责任。张雪离职。

 
2018年4月4日,张雪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公司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18年4月25日,公积金中心经核查后,向公司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8〕74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查实公司未按规定为张雪缴存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公司为张雪补缴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814元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2018年6月21日,公司向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8〕18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8〕74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根据《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劳动者存根联)》、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纳税清单等证据证实公司与张雪存在劳动关系,以张雪提供的相关证据作为基础,初步查明公司欠缴张雪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后向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并可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及提交证据,已给予公司陈述、申辩的机会及举证的权利。公司接到核查通知后,仍未为张雪缴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8〕74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公司,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市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8〕74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怡全皮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与张雪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上述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合法有效。张雪反悔后再次主张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应得到支持。公积金中心未充分考量民事纠纷的处理和当事人意愿,亦属不当。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公司与张雪能否对住房公积金自行约定免除单位缴存义务的问题。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用人单位负有将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法定义务,未经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免于缴存,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约定或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自然免除。因此,公司主张与张雪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约定双方不再追究任何经济责任,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参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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